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洪江市大崇乡兰家村店上组。
被申请人:罗云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居民,住溆浦县均坪镇长坪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静与被申请人罗云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静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万元或冻结被申请人在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的18万元工程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申请人李静用以担保的湘NG****号车辆;
二、查询、冻结被申请人罗云康银行存款18万元或冻结被申请人在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的18万元工程款;
以上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