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陶贵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光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系原告女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梅,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邹友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根,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陶贵生与被告邹友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11日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74525.5元(医药费165730.5元、误工费28527元、护理费30747元、营养费66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60元、残疾赔偿金540576元、精神抚慰金45000元、后期生活护理费暂计按10年计算505525元、鉴定费2100元、交通费4000元,合计1335525.5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61000元剩余为1274525.5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陶贵生身体健康,虽已年满64周岁,经常受雇给他人干活,挣些工资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被告邹友庭从事家庭农场和养殖生意,近年经常雇请原告为其干活。被告安排原告和其他几个工人为其堆稻草,当日下午15时左右,原告在草垛上堆稻草的过程中,不幸从2米多高的草垛上坠落下来,当即原告被送往郎溪县中医院急诊,因伤势过重医院建议转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急救治疗,经该院CT片显示和入院诊断:脊柱多发骨折、胸12椎体T1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脱位、脊椎损伤伴截瘫、腰椎体双侧横突骨折等,住院后进行了相关手术,住院15天后转至宣城和平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因原告经济特别困难,于2020年8月24日出院回家。原告的伤情经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二级,属完全护理依赖,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鉴定前一日。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陶贵生系在为郎溪县梅渚镇兴芳牛羊养殖家庭农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郎溪县梅渚镇兴芳牛羊养殖家庭农场系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猪、牛、羊、家禽养殖及销售和草料秸秆销售,刘兴芳系郎溪县梅渚镇兴芳牛羊养殖家庭农场的经营者。邹友庭与刘兴芳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之规定,本案的被告应为郎溪县梅渚镇兴芳牛羊养殖家庭农场,因此邹友庭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陶贵生的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陶贵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1627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德琴
人民陪审员 魏孟祥
人民陪审员 张小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