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安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何广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安法与被执行人何广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案恢复执行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何广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13日、2021年5月19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7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何广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何广永名下位于襄城县××中××小区××楼××西××房产及储藏室,经拍卖流拍后,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何广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志坚 审判员 朱**恩 审判员 王晓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