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北站支行,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市场西街18号。 负责人:周枫,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邦国,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胜利路307号胜绿花园营业楼。 法定代表人:张秋良,执行董事。 被告:张全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告:谭文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北站支行与被告新乡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全平、谭文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北站支行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北站支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北站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北站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树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