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占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
委托代理人:史仲宝,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涿鹿津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栾庄乡椿树沟村。
法定代表人:于井友。
审理经过
陈占娥与涿鹿津鑫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陈占娥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占娥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陈占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