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群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执行人:赖荣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广东省翁源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群光与被执行人赖荣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229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书确认:赖荣鸿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8206元给刘群光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20年1月3日起至还清款项时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赖荣鸿与申请执行人刘群光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群光于2021年6月25日书面申请撤回(2021)粤0229执90号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粤0229执90号案件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双方达成的和解执行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雄
审判员 何高兴
审判员 林倚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云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