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刘丹,男,****年**月**日出生,住**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信箱。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禹林,四川马禹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莫天全。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丹与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丹于2017年0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丹申请撤诉,是其诉讼意思的真实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撤诉的形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后收取25元由刘丹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贺 斌 审 判 员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吴显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邓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