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安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系湖北省随县唐县XXX,现住河南省灵宝市涧**XXX。

被申请人:唐贵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系陕西省镇巴县XXX,,现住青海省都兰县XXX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安兴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贵禹名下:青海银行卡号为622310020********、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4519460********、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4829160********、建设银行卡号为62366841900********、工商银行卡号为62155926060********、邮政储蓄银行卡号为62179979000********、陕西农商银行卡号为62302706000********账户内存款28.55万元。申请人陈安兴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为PZDW202063280000000XXX)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唐贵禹名下:青海银行卡号为622310020********、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4519460********、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4829160********、建设银行卡号为62366841900********、工商银行卡号为62155926060********、邮政储蓄银行卡号为62179979000********、陕西农商银行卡号为62302706000********账户内存款28.55万元。

案件申请费1948元由申请人陈安兴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海    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田志强书记员道尔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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