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袁国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执行人张长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蔡云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蔡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周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袁国林、张长玉与被执行人蔡云宝、蔡青、周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9)苏0312民初105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国林、张长玉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2021)苏0312执659号案件。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庞 峰 审 判 员 王 松 审 判 员 邓 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子江 书 记 员 王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