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林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        

被告:杨学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柳河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公司,住所:抚松县抚松镇松山大街171号。        

审理经过

原告郝林丽被告杨学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郝林丽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郝林丽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林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郝林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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