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长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尹凤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倪海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朝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孙远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胜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莹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蛟河市吉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世坤。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长海、尹凤波与被执行人倪海波、张朝辉、孙远光、刘胜杰、王莹莹、蛟河市吉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281民初3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于长海、尹凤波各项损失36939.10元;二、被告张朝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于长海、尹凤波各项损失36939.10元;三、被告刘胜杰、王莹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于长海、尹凤波各项损失371259.11元,被告孙臣、宋桂荣在继承孙大勇遗产范围内对上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蛟河市吉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上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倪海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于长海、尹凤波各项损失114645.46元,被告张朝辉对上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被告孙远光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于长海、尹凤波各项损失57322.73元;六、驳回原告于长海、尹凤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被告刘胜杰、王莹莹、蛟河市吉瑞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09元,由被告张朝辉、倪海波负担374元,由被告孙远光负担187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长海、尹凤波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9月26日因倪海波、张朝辉、孙远光、刘胜杰、王莹莹、蛟河市吉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执行。2021年8月5日,于长海、尹凤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倪海波、张朝辉、孙远光、刘胜杰、王莹莹、蛟河市吉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822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吉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缴纳20000元(每月5000元,四个月),支付给于长海、尹凤波。现于长海、尹凤波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吉瑞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每月向其支付5000元,经向于长海、尹凤波释明后,于长海、尹凤波同意该执行方式。本案应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执行和解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蛟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1执恢144号裁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袁 君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赵宏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世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