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善富,男,****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儋州市。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被抓获,同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照民,男,****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儋州市。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2日被抓获,同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符传拔,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善富、朱照民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琼9003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朱善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朱照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朱善富、朱照民不服,提出上诉。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善富、朱照民申请撤回上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琼二分检撤抗[2021]4号撤回抗诉决定书申请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朱善富、朱照民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善富、朱照民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置,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善富、朱照民撤回上诉。
准许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抗诉。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21)琼9003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