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临沂宁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办事处环球中心B座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RPQNC98。 法定代表人:王凤强。 被申请人:河南水源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北、桐柏路西5号楼2单元16层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35842078X6。 法定代表人:刘冰。 被申请人:河南百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陇海路凤凰茶城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714750XM。 法定代表人:常鹏辉。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临沂宁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水源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百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水源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百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共计10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水源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百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0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临沂宁喆商贸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晓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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