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郝长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信阳环鑫和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五星乡五星村3组。 法定代表人郝长生,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长江东路322号。 法定代表人马灵。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诉被告郝长生、信阳环鑫和城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马俊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信阳环鑫和城实业有限公司有效联系方式和确切的地址,根据原告马俊提供的被告信阳环鑫和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不能向被告信阳环鑫和城实业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2.81元,退还原告马俊。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亚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月恒 书记员丁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