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涿鹿顺德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涿鹿县卧佛寺乡大斜阳村。
法定代表人:班铎,该合作社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景玉,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涿鹿县卧佛寺乡大斜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涿鹿县卧佛寺乡大斜阳村。
法定代表人:班晓明,该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涿鹿顺德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涿鹿县卧佛寺乡大斜阳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涿鹿顺德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涿鹿顺德丰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涿鹿顺德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涿鹿顺德丰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荐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 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