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X1464531X1。
负责人:吴文光,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系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栗天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
审理经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与栗天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1303民初55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偿付欠款16000元等,因被执行人栗天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栗天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栗天强的财产。
1、经查被执行人栗天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保险投资、理财产品信息。
2、被执行人栗天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R×××××长安牌汽车一辆(注册日期2009年10月10日)、豫R×××××奇瑞牌汽车一辆(注册日期2014年4月27日),本院已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但查封结果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三、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查明:
1、经向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栗天强名下有位于南阳市卧龙区处(合同号18986421),本院已对该房产予以查封,但查封结果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6月25日至2024年6月24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2、经向南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栗天强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3、经本院询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广昊,其暂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
4、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广昊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5、经关联案件查询,栗天强有作为被执行人案件4件,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件、执行完毕1件。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栗天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现被执行人栗天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广昊,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本案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6000元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栗天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