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理舜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219。

法定代表人:饶长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建东,该公司员工。

被告:洋县大秦岭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697。

法定代表人:张恒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智建,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洋县林产品经销公司

负责人:王英华。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理舜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洋县大秦岭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洋县林产品经销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陕西理舜拍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陕西理舜拍卖有限公司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史瑾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龙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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