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张奇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辽宁江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金卡路16号(B604门)。

法定代表人:于宝贵。

被告:于瀚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旭、张奇龙诉被告辽宁江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瀚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二原告系父子关系,原告张奇龙通过中介人介绍与被告于瀚裳(自称叫于风江)相识,被告称可办理待业人员在沈阳烟草公司工作,原告张奇龙当时正在为其子张旭找工作,与被告于瀚裳(于凤江)协商后,于2019年8月23日原告张旭与被告于瀚裳(于风江)父亲于宝贵为法定代表人的辽宁江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兴大厦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被告辽宁江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原告张旭推荐烟草稽查派遣就业事宜,并约定收取推荐服务费260000元,同时协议第7条约定,若乙方(原告张旭)没有在合同期之内(1-3个月)被用人单位录取,则甲方(被告辽宁江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退回已收的全部推荐服务费,并按人民银行当年当月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原告张奇龙于签订合同当日应被告于瀚裳(于风江)的要求向被告辽宁江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P0S机刷卡120000元,2019年12月20日现金存入被告于瀚裳其父于宝贵个人帐户内140000元。此后被告并未给原告张旭安排工作,原告张奇龙一直找被告于瀚裳(于风江),其同意退款,但原告张奇龙只收到中介人退款30000元,而被告应退还的230000元一直未退,且多次与原告签订退款协议,但一直未兑现。2021年2月8日被告于瀚裳(于凤江)再次承诺在2021年2月26日前将退款转至原告张奇龙银行卡内,如到期未还同意将本人房产过户给原告,但原告仍然未收到退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服务费230000元并给付利息7044元(自2019年8月23日至今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服务费230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7044元(自2019年8月23日至今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诉因办理工作交付26万元给被告,至诉讼时尚有23万元被告未予以退回。原告诉求事项系因谋取不正当利益未果后请求司法保护,而司法保护的前提是交易的合法性,故对原告的诉求无法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旭、张奇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6元,退还原告张旭、张奇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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