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正恒泰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王某1,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金海永和泰冶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

诉讼代表人:宁夏金海永和泰冶化有限公司管理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宁夏兴业(灵武)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正恒泰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金海永和泰冶化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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