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负责人:潘晓芹,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楠。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迪。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与被告上海祝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鼎汇通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鼎汇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璟合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福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地之福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海峡铸造有限公司、冠县瑞鑫铸业有限公司、叶罗彬、叶俊筹、周秀花、叶德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9月6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称:起诉状所列被告九为冠县瑞鑫铸造有限公司,该名称存在错误,应为冠县瑞鑫铸业有限公司。故申请变更该被告名称为冠县瑞鑫铸业有限公司。各被告对此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准许冠县瑞鑫铸业有限公司替代冠县瑞鑫铸造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冠县瑞鑫铸造有限公司退出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史伟东 审判员  王晓娟 审判员  熊雯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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