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张德权,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经商,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诉讼代理人宋彪,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陈德华,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8月12日被本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侵占罪,2021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8日被桃源县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春,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自诉人张德权指控被告人陈德华犯侵占罪,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1日进行了审理。自诉人张德权及其诉讼代理人宋彪、被告人陈德华及其辩护人李春到庭参加诉讼。同年6月16日陈德华将侵占的人民币20万元退给了张德权,张德权因此于同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张德权申请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自诉人张德权撤回对被告人陈德华的自诉。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龙志军
人民陪审员 李英杰
人民陪审员 黄忠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李瑶瑶
书 记 员 黄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