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兴宁市新形象服饰城。

经营者:张英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银银,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少勇,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岭市豪隆鞋厂(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俞梅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希睿,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骑锋,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宁市新形象服饰城、温岭市豪隆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回2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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