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黄山明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桂林镇连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3438878111。
法定代表人:陈永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黄山明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山明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诉讼费人民币29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行为与执行措施有:
1、于2021年7月13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与财产申报表等法律书函,但其仍未实际履行。
2、于2021年7月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财产状况为:被执行人名下仅有极少量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余额,因金额极少,本院在冻结其银行账户后未采取扣划措施,其名下无不动产、证券、股权等财产。
3、于2021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黄山明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决定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黄山明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执行款人民币2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