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蔡永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蔡永生的起诉状。蔡永生因另行主张权利,现不能明确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因蔡永生不能明确诉讼请求,故对蔡永生本次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蔡永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