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蔡永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蔡永生的起诉状。蔡永生因另行主张权利,现不能明确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因蔡永生不能明确诉讼请求,故对蔡永生本次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蔡永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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