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门支行,住所地防城港市上思县在妙镇七门圩。
法定代表人黄善东,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农云明,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被执行人农云志,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被执行人黄小珍,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被执行人何美青,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门支行与被执行人农云明、农云志、黄小珍、何美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门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621民初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依法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796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农云明、农云志、黄小珍、何美青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其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限制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6月19日,本院作出(2020)桂0621执恢42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农云明、农云志、黄小珍、何美青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何美青、农云明、农云志在上思县思阳镇安居工程开发区共有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上思房权证思阳镇字第××号、上思房权证思阳镇字第××号、上思房权证思阳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国用(2009)第12-1-8255号】。该房地产经两次拍卖后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门支行申请以二拍流拍价650221元扣除该房地产过户过程中何美青、农云明、农云志应缴纳的出让金及税费后作价进行抵债,但该出让金及税费的缴纳手续暂未办理完毕。另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以及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家庭经济情况,查不到其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门支行。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5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