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2018)陕0528民初3175号

原告:雷创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富平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瞿小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富平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雷创财与被告瞿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创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瞿小亮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雷创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瞿小亮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在2016年向原告借了18000元,之后又借了原告2000元,当时没有打条子,2018年1月2日原告在西安找到被告,让被告还钱,被告没有还钱,给原告补打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瞿小亮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原告雷创财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

被告质证

被告瞿小亮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因被告瞿小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分两次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当时没有出具借条,后原告在西安找到被告催促其还款,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金额为20000元,约定在2018年5月31日前归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瞿小亮借原告2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应当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瞿小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当庭陈述、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瞿小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雷创财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田水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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