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籍贯福建省漳浦县,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漳浦县,暂住厦门市海沧区。2017年4月25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郑金火,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泽强犯强奸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11月1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妙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泽强及其辩护人郑金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杨泽强在厦门市海沧区新垵村新垵中路17号412室,不顾任某1的哀求和反抗将任某1奸淫,致任某1处女膜破裂流血。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杨泽强被民警抓获。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杨泽强并宣读其供述和辩解,出示并宣读了被害人案发时所穿外裤等物证、门诊病历等书证、证人熊某1等人证言、被害人任某1陈述、被告人杨泽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泽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杨泽强辩解其有摸胸、亲嘴,脱被害人裤子,但没有插入,未发生性关系,床单上的血迹不知怎么来的;到案后供称发生性关系是因为被民警拍一下头,害怕被打随便说的,其没有被刑讯逼供;其事后与被害人的聊天记录是其女友发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实施暴力强奸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具体意见有:1、被害人的陈述缺乏客观证据和旁证,无法证明被害人有反抗行为;2、在案物证外裤与现场监控视频中看起来不同,也无法证明是当时由被告人扯破;3、案发地点周围有人进出,被害人若大声呼救会被周围的住户听到,但在案无证据证明被害人有大声呼救行为;4、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存在性交,被害人的处女膜系被被告人用手指捅破,应定强制猥亵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泽强与被害人任某1(****年**月**日出生,系未成年人)系同事。2017年4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杨泽强以其与女友已分手不想回其和女友共同居住的暂住处为由让被害人任某1帮忙以日租的方式在厦门市海沧区新垵村新垵中路17号412室租房。两人进入412室后,被告人杨泽强将房门反锁并寻找各种理由不让被害人任某1离开,之后强行将任某1抱到床上压在自己身下,不顾任某1的哀求和反抗,强行扯下任某1的裤子,将任某1奸淫,致任某1处女膜破裂流血。随后,两人离开412室各自回家。2017年4月23日、4月24日,被害人任某1将其被奸淫一事分别告知好友李某、班主任老师邵某,并在二人的帮助下报警。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杨泽强在海沧区新阳街道厦门迈亚特工艺品有限公司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报警登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说明证明,2017年4月24日11时33分许,被害人任某1报警22日晚被同事杨泽强强奸,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侦查,当日拘传被告人杨泽强,并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杨泽强的自然情况,无前科劣迹。

3、接收证据材料清单、物证照片证明,2017年4月24日,民警向被害人任某1提取其案发时所穿的黑色裤子一条(裤头处有损坏)。

4、提取笔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门诊病历证明,被害人任某1于2017年4月24日17时许就医,经妇科检查,处女膜6点外见渗血点,似见一极小裂伤。

5、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熊某1因经营无证旅馆受到行政处罚。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证明,2017年4月24日15时28分许,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验,现场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新垵中路17号,中心现场位于4楼412室,该室为日租房,已被保洁员做过清洁。

7、采血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分别从杨泽强、任某1处采集血样。

8、提取笔录、厦门市公安局检验鉴定委托书、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厦公海检(物证)字〔2017〕1号检验报告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害人任某1处提取阴道拭子贰枚,经检验,未检出精斑。

9、辨认笔录证明:(1)被害人任某1经照片辨认,确认杨泽强是强奸其的犯罪嫌疑人;(2)被告人杨泽强经照片辨认,先称认不出任某1,后拒绝签名、捺手印;(3)杨泽强指认厦门市海沧区新垵村17号412房间系其与“啊哈”发生性关系的地点。

10、提取笔录、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视频及截图证明,2017年4月22日23时许,在厦门市海沧区新垵村新垵中路17号,任某1与杨泽强一前一后上楼,无亲昵举动;4月23日凌晨2时许,任某1先从4楼下来,接着杨泽强下楼。

11、提取笔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任某1与杨泽强(微信名“唇温”)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事发后,杨泽强在与任某1微信聊天中反复说“对不起”,并说“我知道你不会原谅我,都是我的错”、“你要我怎么做才能弥补对你的伤害”。任某1说“我裤子被扯破了怎么办,我万一怀孕了怎么办”,杨泽强回复“裤子买给你”。任某1说“你那样是强奸”,杨泽强回复“别说的”,“事情都发生了,我也落得这个下场了”。

12、提取笔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任某1与于某QQ(QQ名“僵小白”)聊天记录证明,2017年4月24日上午5时54分许,于某与任某1QQ联系,质问任某1与杨泽强发生性关系一事,任某1要求打电话,后于某表示“不要再遇见这样的人渣了”,“他确实是个畜牲”,“你也是个好姑娘,以后不要再被别人蒙骗了”,“这是他的责任,是他害了你”“我知道这件事跟你没有关系”,“女孩子的第一次很重要”等。

13、提取笔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任某1与李某QQ聊天记录证明,任某1将其被同事强奸一事告知李某,并表明其非自愿,期间有求他、反抗,但没用,不知道该怎么办。李某建议报警,任某1称怕告他没证据,怕父母会骂她,怕以后嫁不出去,怕被人知道丢人。

14、提取笔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杨泽强与任某1电话录音、视听资料说明书证明,2017年4月25日0时许,杨泽强与任某1通电话,杨泽强询问任某1为何不接电话,人在哪里,并称知道是其做错了。任某1称“你那是强奸”,杨泽强回复“那你是要告我咯?”,“现在要怎么样?”。

15、提取笔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任某1与杨泽强母亲电话录音、视听资料说明书证明,2017年4月25日18时28分许,杨泽强母亲与任某1通电话,询问杨泽强做了什么事,建议商量解决。

16、提取笔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任某1与于某通话录音、视听资料说明书证明,2017年4月25日18时43分许,于某与任某1通电话,请求任某1不要告,“放过他这一次”,知道任某1非自愿,并表示理解,希望任某1提要求。任某1表示只想要杨泽强得到惩罚,于某回复“他惩罚了,你失去的它能回来吗?”

17、被害人任某1陈述证明,其系初三学生,因读书不好在新阳务工,2017年4月22日下午,同事杨泽强向其借充电器,21时许才还。其回家后,杨泽强打电话称与女友分手,向其借身份证上网。二人到其暂住处二楼网吧,因其系未成年人,网吧不让上网,二人遂在网吧楼梯口聊天。23时许,其要回去,杨泽强称与女友分手,不想回去,要租日租房。后在其暂住处四楼租一间日租房,二人聊天,凌晨0时许,其想走,杨不让,提出同意做他女友才让其离开,其敷衍说“好”。后杨泽强拿走其手机、钥匙和身份证,把门反锁,把灯关掉,抱住其,其用手去推,没推开。杨泽强将其压在床上,不顾其哀求和反抗,强行扯其裤子。其拽住裤子说不要,其还没有成年,还是处女。杨泽强强行将其奸淫,不知道有没有射精。事后床单上有血迹。其和杨泽强刚认识几天,非男女朋友,也没有暧昧关系,杨泽强没有跟其表白过。其因害怕事情闹大也怕被父母知道没有报警,4月23日7时许,其将被强奸一事告知好友李某,4月24日上午又告知班主任,在老师的劝说下报警。事后,杨泽强有通过QQ、微信与其联系,并打电话给其,其有把QQ好友关系解除,杨泽强的女友也有和其通电话,聊QQ。

18、证人熊某1证言证明,其系厦门市海沧区新垵中路17号二手房东,负责管理该处出租房。2017年4月22日23时许,租住在307房间的任某1带一年轻男子在其处租日租房,该男子未带身份证,用任某1的身份证登记了412房间。二人身上没有酒味,没有吵架、拉扯等行为,也没有像恋人一样卿卿我我的动作。该男子23日凌晨1时许离开,其于23日7时许打扫房间,发现床单中间位置有一片约巴掌大的血迹,血迹用毛巾盖住,床单和毛巾其已清洗,没有发现擦拭过的纸巾和用过的避孕套。

19、证人李某(****年**月**日出生)证言证明,其系任某1的同学、朋友,2017年4月23日7时许,任某1发QQ信息,称被一同事强奸,说那名同事先借充电器,又借身份证上网,因她未成年,网吧不让上网,那个同事又以被女朋友撵出门没地方去,让她帮他开个房间。两人到房间后,那名同事拿走任某1的手机、钥匙和身份证,不让她走,之后不顾任某1的哀求与反抗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其劝说任某1报警,但任某1说怕没证据,也怕被家里人知道。任某1比较单纯、乖巧,没有撒谎的劣迹。她也把这件事告诉了班主任。

20、证人邵某证言证明,其系任某1的班主任,2017年4月24日7点30分许,其接到任某1电话,任某1哭诉被一个男同事强奸,想告那个男子,但不知道要怎么办。经了解,4月22日晚,任某1一男同事因和女友分手没地方住,也没带身份证,让任某1帮他拿身份证上网。任某1说那个男子当过兵,因此比较信任他。因任某1未成年,网吧不让上网,后那名男子让任某1帮他找住的地方,她为他找了一间日租房,在她暂住处的楼上。进入房间后,那名男同事拿走任某1的手机、钥匙、身份证等物品,不让任某1回去,随后将任某1强奸。8时许,其和任某1见面,她一直在哭,人很消沉。其帮她辞职,并找学校心理辅导老师给她做心理辅导,她将之前的遭遇又讲了一遍。其与心理老师劝任某1报警,又与任的父母联系,告知此事。其当过任某1两年班主任,任某1比较单纯、很听话,没有发现撒谎、骗人等行为,也没有违纪违规现象。任某1向其求助,她不懂怎么去告,那名男子的女友曾对她说去报案也没有用。事后那名男子的女友有打电话骂任某1,导致任认为自己对不住那个女孩子,经过心理老师疏导,她才没有那种情绪。

21、证人于某证言证明,其系杨泽强女友,2017年4月23日18时许,其在杨泽强QQ聊天记录里看到他和一个昵称“啊哈”的人聊两人前一晚发生性关系的事。其不认识“啊哈”,只知道她和杨泽强是同事。其于24日5时54分许加“啊哈”为QQ好友,并和“啊哈”通电话,“啊哈”说她不是自愿和杨泽强发生性关系的。杨泽强称4月22日和其分手,心情不好就去找了个女孩子。

22、被告人杨泽强原供述和辩解:2017年4月17日其到厦门迈亚特工艺品有限公司上班,4月21日认识女同事“啊哈”,加了微信和QQ,她的微信、QQ昵称都叫“啊哈”,不知道真实姓名(又称其和“啊哈”是男女朋友,知道“啊哈”真名叫任某1,之前怕传出去对她不好,所以没有说)。4月22日下午,其向“啊哈”借充电器,晚9时许归还,回到其与女友于某的暂住处。后其出去上网,打电话向“啊哈”借身份证。其到“啊哈”住处楼下网吧,因“啊哈”未成年,网管不让其用她身份证上网(又称不知道任某1是未成年人)。其称与女友分手,女友不让其回去。“啊哈”建议其租楼上的日租房,并用她的身份证办了入住手续,开的是412房间。其进门后有按钮旋转一下,后“啊哈”要走,其说不行,“啊哈”哀求要回去,其要求她做其女朋友就能走,她说答应。其又称玩一把游戏再说,还把灯关了。“啊哈”坚持要回去,其赢了游戏,告诉她得听其的,接着摸她的胸部,脱了她的裤子,趴在“啊哈”身上,与“啊哈”发生了性关系,有射精。期间“啊哈”没有喊叫,一直说她很痛,说不要。事后,看到床单中间有一小块红色血迹,应该是“啊哈”阴道流出的血(又称不清楚床上的血迹是怎么来的),床单下沿好象也有一处,床单上还有其的精液。之前聊天时“啊哈”有说过她是处女。走的时候其把“啊哈”放在枕头边的手机、身份证还给她。发生性关系后,其用毛巾盖在血迹上,二人离开。其回暂住处后有发QQ给“啊哈”,称会对她负责,后“啊哈”解除了好友关系。其女友于某发现了其和“啊哈”的聊天记录,骂了其,还去加了“啊哈”的QQ,她们二人有聊天。其从认识“啊哈”到和她发生性关系就两天(又称十天左右),“啊哈”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庭审中否认与任某1发生性关系),之前二人没有单独相处过。

争议焦点

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被告人杨泽强辩解在案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其女友于某发的,辩护人提出在案物证黑色长裤与现场监控视频中看起来不同的意见。经查,上述证据均由公安机关从被害人任某1处调取,取证程序合法。证人于某证言、QQ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明,于某得知此事后通过QQ与任某1联系,杨泽强被抓获后又电话联系任某1请求放过杨泽强,两种方式联系中均未表述过“对不起”,在案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明显不符合于某的处境和语气。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被害人案发当天着黑色长裤,公安机关在案发后48小时内即向被害人提取了该长裤,辩护人提出在案物证黑色长裤与现场监控视频中看起来不同,无事实依据。被告人相关辩解和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杨泽强辩解其未与被害人任某1发生性关系,辩护人提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杨泽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最多应以强制猥亵定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泽强到案后多次供述其与被害人任某1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床单上有血迹被其用毛巾盖住,得到证人熊某1证言印证,证人于某证言亦证明事后被告人杨泽强承认与任某1发生了性关系,结合在案证据门诊病历记载被害人处女膜破裂、被害人陈述等,可以认定被告人杨泽强与被害人任某1发生了性关系。关于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被告人杨泽强供述发生性关系时任某1喊很痛,不要,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杨泽强事后向任某1道歉,多份证人证言、微信、QQ聊天记录均证明被害人任某1向朋友、老师及杨泽强女友均表明其是被杨泽强强奸而非自愿,被告人杨泽强供述和被害人任某1陈述亦能相互印证,证明二人相识仅数天,此前从未单独相处过,缺乏被害人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感情基础,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发生性关系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任某1未大声呼救,未采取激烈的方式反抗,与其系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有关,不能以此认定被害人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杨泽强利用其体能优势,不顾被害人的哀求和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致被害人处女膜破裂。被告人相关辩解及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泽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泽强强奸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泽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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