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鹿洞支行,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南路56-9号。
负责人:李虎,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璇,湖南悦凌(郴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志华,湖南悦凌(郴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文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鹿洞支行与被告刘文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刘文兵邮寄送达诉状副本及传票等法律文书时,显示收件人均为“他人收”。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鹿洞支行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刘文兵户籍地址无法送达本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符合公告送达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鹿洞支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02.04元,依法退回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鹿洞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