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东风大道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859750138Y。

代表人:龙绪广,系该行行长。

被告:吴爱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被告吴爱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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