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苏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法定代表人:林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龙新疆新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于瑞芬,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苏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瑞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苏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于瑞芬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苏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苏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苏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交费用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