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张海良,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告:张志忠,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告:周建平,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大地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9002666586W,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大地乡大地村陈坑村31号。

法定代表人:严益贵,系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根芳,浙江五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李桂新,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仙居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海良诉被告张志忠、周建平、景宁畲族自治县大地乡人民政府、第三人李桂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海良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张海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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