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翟岱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程翠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静与被申请人翟岱刚、程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翟岱刚、程翠云名下的位于泰安市老药店上下两层门头房(东邻徂徕变电所,西邻永春堂药店,南临徂徕镇中心大街,北邻老药材居民楼,面积约140平方)的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条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翟岱刚、程翠云名下的位于泰安市老药店上下两层门头房(东邻徂徕变电所,西邻永春堂药店,南临徂徕镇中心大街,北邻老药材居民楼,面积约140平方)的房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 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珊珊 书 记 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