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滨路*号。

法定代表人郭涛,系该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富锦市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锦市。

法定代表人张相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与富锦市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黑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黑散办缴字2011-35号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2月17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管辖。

答辩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富锦市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生效的缴费通知书确定的金额无异议,同意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82000.00元、滞纳金615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汇到法院执行帐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与富锦市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黑散办缴字2011-35号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通知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执行费1130.00元,由被执行人富锦市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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