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宋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义县。 被申请人:刘井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义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宋威与被申请人刘井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威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井艳名下的土地及地上附属厂房进行查封并以其自有楼房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刘井艳名下的位于义县的土地20000平方米(证号为义国用(2016)第0320116号、地号为0320116),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刘井艳名下的位于义县后泥子的厂房一间(证号为义房权证前杨字第××号、面积为38.5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刘井艳名下的位于义县后泥子的厂房三间(证号为义房权证前杨字第××号、面积为109.72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刘井艳名下的位于义县后泥子的厂房一栋(证号为义房权证前杨字第××号、面积为321.28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五、查封被申请人刘井艳名下的位于义县后泥子的厂房六间(证号为义房权证前杨字第××号、面积为97.5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六、查封被申请人刘井艳名下的位于义县后泥子的厂房一栋(证号为义房权证前杨字第××号、面积为330.22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七、查封被申请人刘井艳名下的位于义县后泥子的厂房三间(证号为义房权证前杨字第××号、面积为100.72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述一至七项查封土地及附属房屋价值总额以100万元为限。) 八、查封申请人宋威名下的位于义县不动产权第0002637号,房屋建筑面积102.21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九、查封申请人宋威名下的位于义县不动产权第0002636号,房屋建筑面积107.97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如查封期限届满,当事人仍需继续查封,可自查封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封申请。如逾期提出,自行承担不能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霍再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厉 楠 书 记 员 王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