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南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命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泰初,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淑婷,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汉丁。
审理经过
原告海南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的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海南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5.5元减半收取1982.75,由原告海南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