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严x,农民。
被执行人:褚x,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严x申请执行褚x劳务合同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褚x银行存款75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执行人褚x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执行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褚x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褚x应当履行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