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卫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米良,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谦,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审理经过
原告杨卫星与被告杨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杨卫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卫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杨卫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