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陈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平安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503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陈龙罚金一案,移送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罚金7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2021)川1503执5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于2021年4月26日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对被执行人陈龙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研究决定,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