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北瑞泽隆管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孟村县希望新区纬五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MAOA55YK7Y。
法定代表人:柳春雪,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66663684M。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
被申请人:杨新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北瑞泽隆管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新玉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河北瑞泽隆管销售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新玉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