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恒,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被执行人冉隆进,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审理经过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11民初60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冉隆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肖恒66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冉隆进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肖恒借款660000元,在2022年春节前给付30000元,在2022年7月底前给付50000元。以后每年的春节前及7月底前各给付50000元,直至付清全部欠款;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付款期限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所有未到期的债权申请执行;三、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0311执1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