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沈晓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韩恩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晓远与被告韩恩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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