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立涛,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志虹,男,该公司秀水支行副行长。

被告李海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15271.6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海录于2018年1月18日由李海录本人所属盂县XX花园X号楼X单元XXX房屋在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抵押借款4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9年1月8日,借款到期后,经我部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根据原告起诉状列写的被告的信息,无法通知被告应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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