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乔建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双圆佳苑A区。 被告:石磊,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凌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乔建辉与被告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建辉、被告石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000元;2.由被告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3日,被告石磊以做生意周转不开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2019年5月1日还,该款被告至今未还,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石磊辩称,我欠原告3800元,1200元是利息,2019年5月1日下午我给了原告2000元,我还欠原告180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该欠条的存在无异议,但称实际借款3800元。

被告质证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其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3日,被告石磊向原告乔建辉借款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借款5000元整,双方约定2019年5月1日还款。被告逾期未能还款,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石磊向原告乔建辉借款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被告认可该借款事实,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逾期未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借款金额实际为3800元,已偿还2000元,尚欠1800元,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石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乔建辉偿还欠款5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25元,由被告石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志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梦婷 书记员贾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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