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泰来县。
被告:姜华,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泰来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然诉被告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姜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然以与被告姜华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刘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刘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