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镡凤华,女,生于****年**月**日,汉族,现住海东市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福,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宁,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诉讼代表人):马春花,女,生于****年**月**日,回族,住海东市乐都区。

被告:李香莲,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海东市乐都区。

被告:茅津凤,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海东市乐都区。

被告:章晓珊,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海东市乐都区。

被告:周秀清,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海东市乐都区。

被告:冉春林,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海东市乐都区。

被告:张晓燕,女,生于****年**月**日,回族,住海东市乐都区。

被告:吴玉,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海东市乐都区。

被告:齐秀兰,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海东市乐都区。

被告:李莉玲,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海东市乐都区。

被告:王小琴,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海东市乐都区。

李香莲等十一位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海涛、刘晶,青海润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镡凤华与被告李香莲、茅津凤、章晓珊、周秀清、冉春林、马春花、张晓燕、吴玉、齐秀兰、李莉玲、王小琴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中原告镡凤华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镡凤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25元,减半收取12512.5元,由原告镡凤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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