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邵振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诉讼托代理人:粱叶楠,河南信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诉讼托代理人:薛志超,河南信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张中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志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少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冠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邵振琪与张中秋、张志新、郭少华、王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502民初246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履行本金302900元及利息。因张中秋、张志新、郭少华、王冠群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邵振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未履行法律义务。 二、2021年3月3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5月20日,向安阳市不动产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财产情况,未发现房产。 三、2021年8月3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021年8月3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李文军 审判员 王廷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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