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主要负责人:李劲松,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园,上海格联(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上海格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新上海航运有限公司(NewShanghaiShippingCorporation),住所地开曼群岛大开曼岛乔治城医院路27号开曼企业中心(CaymanCorporateCentre,27HospitalRoad,GeorgeTown,GrandCaymanKy1-9008)。
被告:伯格斯坦利公司(BergeStanleyCompanyInc.)。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诉被告新上海航运有限公司、伯格斯坦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1月7日以新上海航运有限公司已支付和解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上海航运有限公司、伯格斯坦利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上海航运有限公司、伯格斯坦利公司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9元,减半收取计2049.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