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朱忠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朱忠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的(2020)苏8601刑初3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认定朱忠强因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被执行人朱忠强一直未履行罚金缴纳义务,2021年7月5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等材料送达给被执行人。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庭执行,被执行人到庭后自述其与父亲共同居住,现依靠种地、打零工维持基本生活,无力一次性缴纳罚金,愿意分期缴纳罚金,承诺自2021年8月起,每月缴纳罚金1500元,直至缴清。 二、经“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仅发现被执行人零星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三、本院向朱忠强居住地基层组织徐州市汴塘镇芦山村村民委员会调查其财产状况,村委会出具证明称:朱忠强系其村村民,已与妻子离婚,与其父亲共同居住,以种地及打零工维持生活,每月收入2000元左右,生活特别困难。 四、已向被执行人朱忠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已将被执行人朱忠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犯罪分子应缴纳的罚金,应当予以追缴,但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朱忠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铁军 审 判 员 刘 峰 审 判 员 袁照亮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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