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建淮乡工业园区曙光路**。

法定代表人:严晓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石尖,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进,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人民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宋伟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龙,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以干,该公司工会副主席。

被告:江苏金琥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振兴大道西侧蟠桃**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徐祥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强元,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睢宁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八一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法春,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徐州顺风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姚集镇陈井村(三二四省道与泗八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苏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北京市第五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1455XJ,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法定代表人:纪如碧,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琥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县交通运输局、第三人徐州顺风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五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宝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案情疑难复杂等原因,本案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1年5月24日向原告江苏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于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本案将按照原告撤诉处理。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江苏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5396元,退还原告526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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