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良,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农民,初中文化,住东乡族自治县。 被告:马进荣,男,回族,生于****年**月**日,农民,小学文化,住康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良与被告马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进荣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马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每月违约金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开始被告向他借款,他微信转账给被告8000元,银行卡转账给被告7000元,共计15000元。被告承诺两个月后一次性还清,截至现在被告未偿还。后他向被告索要借款时,被告多次借故拖延至今未付。现诉于法院请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马进荣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庭审查明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2月开始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被告8000元,银行卡转账借给被告7000元,共计15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其向被告微信转账的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双方因催要欠款发生矛盾后,原告于2021年5月7日诉于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马进荣下欠原告马良借款15000元属实。被告理应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马进荣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偿还原告马良借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马进荣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学涛 人民陪审员 马寿义 人民陪审员 马占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秀英